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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裁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和被执行人赵刚、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赵刚,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赵刚,男。被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和被执行人赵刚、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刚、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563542.25元,及以本金557398.6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480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在扣除了执行费8183元后余款606438.6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薛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