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翁金河与徐如棵、佘成刚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河,徐如棵,佘成刚,蔡德超,杨凤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47号原告:翁金河,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如棵,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佘成刚(曾用名佘建),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德超,男,1963年8月20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凤跃,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翁金河诉被告徐如棵、佘成刚、蔡德超、杨凤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被告下落不明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