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晓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3日,王帅驾驶原告所有的豫PY1**重型货车在大广高速行驶至看K1851公里处时,与李进驾驶的赣H091**重型半挂车相撞,又与罗井玉驾驶的赣H047**赣H01**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进、罗井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帅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PY1**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137854元及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保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27816元。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该车赔案由河南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实际车主为王帅,故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退还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