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7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282号薛令令,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地址:南皮县潞灌乡孙龙村。被告马某,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地址:南皮县。本院在审理薛令令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令令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令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