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37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赫眀山,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