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长利、张桂平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利,张桂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天津汇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4行初20号原告蔡长利,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第三人天津汇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蔡长利、张桂平起诉要求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长利、张桂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利、张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长利、张桂平负担。审判长 酒 源审判员 杜维忠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振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