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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5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长伦与被告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长伦,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5370号原告苗长伦,男,1945年7月8日出生。被告商军,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原告苗长伦与被告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长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建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