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5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长伦与被告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长伦,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5370号原告苗长伦,男,1945年7月8日出生。被告商军,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原告苗长伦与被告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长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建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