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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明与康晶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康晶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88号原告崔明,现住望奎县。被告康晶玉,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与被告康晶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