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明与康晶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康晶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88号原告崔明,现住望奎县。被告康晶玉,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与被告康晶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