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曹雯晋与陈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雯晋,陈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919号原告曹雯晋,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雯晋诉被告陈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雯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曹雯晋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雯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雯晋负担。审判员 曹 肖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梦婷,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