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30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以与被告刘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 判 长 魏诚慧代理审判员 樊浩强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楚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