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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30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以与被告刘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 判 长  魏诚慧代理审判员  樊浩强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楚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