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程恩泽与白豫薇、王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恩泽,白豫薇,王永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01号原告程恩泽,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白豫薇,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王永奎,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白豫薇丈夫。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对原告程恩泽与被告白豫薇、王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湛民立保字第29号保全裁定,现需解除对担保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解除对原告程恩泽提供的担保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二、即日起解除对登记在原告程恩泽名下的豫D×××××号轿车的查封。三、即日起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田艳青名下的豫D×××××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