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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学斌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 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