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学斌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 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