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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靳靳与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靳,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33号原告靳靳,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庙市驿城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陈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李时珍路257号1楼。法定代表人DAVIDGARTHPRESTO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巍巍(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思思(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靳靳诉被告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以其住所地位于上海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其诉被告靳靳���动争议一案为由,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故该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靳靳因履行劳动合同与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纠纷申请仲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843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分别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后,靳靳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87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靳靳的管辖异议申请,靳靳对该民事裁定书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1��22日作出(2016)沪01民辖终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靳靳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靳靳的起诉后,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起管辖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靳靳的劳动争议一案,该时间早于本院受理靳靳就同一仲裁裁决提出的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洲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