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敏与周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周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周敏,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周永涛,男,汉族,1968年2月6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与被告周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敏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隆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