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