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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