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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冯爱梅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279号起诉人冯爱梅,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本院收到冯爱梅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起诉状。2014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函》,其中认定“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中“……,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起诉人诉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罔顾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刑事犯罪”的基本事实和犯罪证据,擅自将该案认定为“刑事案件”,开具了《关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引发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诸多项目中断,使得其权益遭受损失。起诉人认为在案发前,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能维护权益人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函》。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案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函》,是行政机关基于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移送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冯爱梅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爱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炳汝审 判 员  李 晗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