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30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薛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30民初13-1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薛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伍某某诉薛某某、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子坝信用社、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薛某某之夫王某某(已去世)在栗子坝小学工程款质保金62144.18元、岳坝中心小学质保金76735.83元,共计138880.01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致使以后的裁判难以执行,按规定,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薛某某之夫王某某在栗子坝小学工程款质保金62144.18元、岳坝中心小学质保金76735.83元,共计138880.0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