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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贵海与笪如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海,笪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海。被执行人笪如红。申请执行人李贵海与被执行人笪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笪如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贵海借款4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04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