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8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胜清与罗进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清,罗进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59-2号原告黄胜清,女,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蓝焕波,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进英(曾用名罗世英、罗英),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清与被告罗进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409元(原告已预交159元),由原告黄胜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春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