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刘荣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刘荣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荣禹,男,汉族。关于刘春梅与刘荣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荣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的存款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