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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刘荣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刘荣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荣禹,男,汉族。关于刘春梅与刘荣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荣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的存款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