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郭小红与李俊杰、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红,李俊杰,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红,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俊杰,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立新,总经理。郭小红申请执行李俊杰、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俊杰、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郭小红借款55万元,同时按月息二分的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二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李俊杰、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郭小红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7993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俊杰、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6729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