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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龚节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龚节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87号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53-1。法定代表人:汤良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永东,男,汉族。被告:龚节兵,男,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节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凝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