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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爱华与李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爱华,李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冯爱华。被执行人:李德亮。原告冯爱华与被告李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德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冯爱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昕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