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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山东山防防爆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撤回对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2015)第3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安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