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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路程翔,王萍,黑净,刘桂荣,崔永军,张汉倬,郑德昌,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程翔,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刘桂荣,郑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路程翔,男。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忠,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军。被告: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昌。被告:崔永军,男被告:黑净,女。被告:张汉倬,男。被告:王萍,女。被告:刘桂荣,女。被告:郑德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程翔与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刘桂荣、郑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程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程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30元,减半收取42365元,由原告路程翔负担。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