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广付与崔后祖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广付,崔后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黄广付,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固城乡。被执行人:崔后祖,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西联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崔后祖的银行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