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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魏中文、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中文,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38号申请人:魏中文,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室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11幢楼180号,机构代码:68080661-3。被执行人:吴仕安,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魏中文与被执行人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仕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仕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仕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东陆审判员  方优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