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夏殿伍与程洪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殿伍,程洪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殿伍,男,汉族,1962年9月8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太山镇宝石村宝石屯。(夏殿伍在原审诉讼中为“夏殿武”,二审时经和身份证核对为“夏殿伍”。)委托代理人孙奎,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洪旗,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太山镇宝石村后宝石屯。上诉人夏殿伍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太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殿伍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奎、被上诉人程洪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洪旗原审诉称:他和夏殿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地邻,每年种地时都以半条垅为界,近几年程洪旗外出打工,由其儿子耕种土地。二轮分地时,其分得的地宽为:9.05米、长为:500米,现地宽仅剩7.75米,夏殿武近10年来侵占其耕地1.3米×500米。此事在今年六月份国家丈量土地时,方知系夏殿武侵占了,此事经村书记王武、副书记孙和、会计付春江、社主任冷志臣调解无效,故诉请法院要求公正裁决。程洪旗于2015年9月9日撤回了其第二项要求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保留诉权。夏殿武辩称:不存在程洪旗所说的事情,没有侵占程洪旗所承包的土地,根据土地台账记载,程洪旗的耕地面积没有减少(土地长度不符)。我家一直正常耕种自己承包的耕地,没有侵占他人土地。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十年收益5000元,在起诉时没有请求,在本次开庭前也没有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依法不应该予以保护,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夏殿武认为其没有侵占程洪旗的耕地,其现在耕种井坑南耕地的数量与二轮分地时一致,同时要求法庭对井坑南耕地进行实地丈量,但宝石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已经对该地进行测量,夏殿武亦认可其井坑南耕地数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耕地数量相比多,故没有再次测量的必要。同时家庭耕地数量应以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故结合程洪旗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法调取的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夏殿武侵占程洪旗位于大安市太山镇宝石村井坑南宽为1.3米的耕地,夏殿武应及时返还,长期侵占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夏殿武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程洪旗位于大安市太山镇宝石村井坑南宽为1.3米的耕地。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夏殿武负担。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理由归纳为:1、被上诉人所诉上诉人侵占其所承包土地事实不存在,上诉人没有侵占其所承包土地;2、被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面积,与村土地台帐所记载的面积相比并没有减少;3、被上诉人土地面积没有减少,无法认定上诉人侵占了其土地,并且村里每户的土地都超过台帐面积。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去村上调查情况是真实的希望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时,上诉人出示以下证据:1、2015年10月16日宝石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上诉人井坑地面积为3.79亩。被上诉人质证有异议,是伪证,不应该采信。村委会台帐一份。证明被上诉人井坑南地面积3.44亩,面积不少。被上诉人质证没有异议。证人马军和李福的证词。证明分地的时侯,程洪旗土地上台帐有错误。被上诉人质证有异议,上诉人与两名证人有亲属关系。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侵占被上诉人位于大安市太山镇宝石村井坑南宽为1.3米的耕地,应当返还。二审时,上诉人出示了宝石村委会证明,证明被上诉人土地与台帐记载并不少,该证据同时也证明了被上诉人井坑地宽为7.75米。被上诉人耕种地块与台帐记载的宽9.05米相比少了1.3米。一审时被上诉人出示的村委会证明中,上诉人耕种地块宽多1.3米,被上诉人耕种地块宽少1.3米,与二审上诉人出示的两份证据不仅不矛盾,且相互印证。至于被上诉人实际耕种面积与台帐相比并不少,并不能成为上诉人耕种地块宽多1.3米的依据。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夏殿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