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阳宽与被执行人赖明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宽,赖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870号申请执行人王阳宽,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崇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明全,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阳宽与被执行人赖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阳宽因被执行人赖明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明全目前下落不明,其在本市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持有英伯特阀业有限公司价值7718万元的股权,其中5000万元以“一种新型高性能高温阀”在中国范围内的专利技术无形资产方式入股,该专利因未交纳专利年费,已于2013年10月15日终止,另有2718万元以现金方式入股。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其持有的英伯特阀业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权。另查明,英伯特阀业有限公司已歇业,本院无法取得英伯特阀业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及专利技术的相关技术资料,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赖明全持有的英伯特阀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本院已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支行的银行帐户,因本院另受理以赖明全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执行案件,故需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院已将赖明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