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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程亚东,刘桂云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37号原告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