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程亚东,刘桂云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37号原告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