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474号原告卢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以其与被告罗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