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景骞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骞,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2行初6号原告张景骞,男,194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海莉,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景骞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景骞因病申请延期开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秋萍审 判 员 徐寨华人民陪审员 钱晓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