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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李维红与徐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维红;徐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李维红。被执行人:徐章华。申请执行人李维红与被执行人徐章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衡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8838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维红与被执行人徐章华已对本案执行和解完毕。本案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107号案件给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淑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