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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第25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2009年4月23日因偷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4年12月21日释放。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561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98号“唐狮专卖店”赃款人民币三千一百六十元;退赔被害单位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欧尚超市“卓诗尼鞋店”赃款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5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继华审 判 员  陈羚麒代理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