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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张汉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张汉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崇德路168号国家安全局新楼1-7层,组织机构代码:70523494-X。法定代表人吴紫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文森,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汉旗,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汉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汉旗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1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但被执行人张汉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2016年1月25日、1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张汉旗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张汉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张汉旗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