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喜红、兰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喜红,兰慧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88号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气泉秀路中远名城8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5136859-4。法定代表人王禾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添焕(系原告职工),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告赖喜红,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兰慧英(系被告赖喜红之妻),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喜红、兰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缴清全部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