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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美才与李有清、林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才,李有清,林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878号原告林美才,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李有清,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林清荣,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案审理原告林美才与被告李有清、林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美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美才负担。审 判 员  林福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