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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徐凯与吴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吴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4号原告:徐凯,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场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礼吉,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嘉平,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徐凯诉被告吴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徐凯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徐凯负担。审判员  王万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