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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袁秋芳与高虎、谢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秋芳,高虎,谢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414号原告:袁秋芳,女,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高虎,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谢娜,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秋芳诉被告高虎、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秋芳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高虎、谢娜名下财产在价值5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陈东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296号4栋2单元1层2号房屋(档案保管号:和027696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虎、谢娜名下财产在价值5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案外人陈东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296号4栋2单元1层2号(档案保管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