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尹兰与张欠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欠花,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5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欠花,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尹兰,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跃,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欠花因与被上诉人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奥、代理审判员梁化成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兰一审起诉称:尹兰与张欠花不认识。经熟人陈备战的介绍,张欠花于2015年1月17日向尹兰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日期及自愿用皖L×××××车作抵押。后尹兰因急需用钱,多次向张欠花催要欠款,张欠花拒不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欠花偿还借款5万元。张欠花一审答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借条的合法性有异议。2015年1月17日尹兰、张欠花及案外人陈备战三人约定协议借款,由张欠花出具借条,陈备战作担保,向尹兰借款。张欠花写好借条交给陈备战便离开。当晚未能借款,张欠花便打电话给陈备战要求交回借条,但陈备战说借条先放他那里,过几天送过去,后来陈备战没有将借条还给张欠花,而私自冒用张欠花的名义向尹兰借款。该款应由陈备战承担。应驳回尹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张欠花与尹兰不相识。于2015年1月17日,经陈备战介绍,由张欠花出具借条向尹兰借款5万元。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尹兰人民币5万元整(50000.00),还款日期为1月底、1月30日止,本人自愿用皖L×××××作为抵押”。该借条张欠花交给陈备战后便离开。之后,陈备战将借条交给尹兰,并收到5万元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欠花借尹兰5万元事实清楚。有张欠花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条是在尹兰、张欠花及陈备战都在场的情况下所书写,张欠花与陈备战是朋友关系,张欠花将借条交给陈备战,后陈备战交给尹兰并接收5万元借款。该行为应视为张欠花的行为。因此张欠花应返还尹兰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张欠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尹兰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张欠花负担。张欠花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张欠花向尹兰出具借条后,将借条交给案外人陈备战。陈备战持该借条从尹兰处借款5万元,并没有将款项交给张欠花,也没有将借条退还给张欠花。陈备战私自冒用张欠花的名义向尹兰借款,张欠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尹兰的诉讼请求。尹兰答辩称:借条是尹兰、张欠花及案外人陈备战均在场的情况下,由张欠花向尹兰出具;张欠花收到了尹兰出借的5万元款项,也不存在要回借条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尹兰于二审期间新提供证据如下:尹兰与张欠花之间的短信记录,证明张欠花收到了借款。张欠花的质证意见为:对短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在尹兰的威胁下发的短信,陈备战实际没有交给张欠花借款。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由于张欠花对短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短信内容,张欠花承认收到了尹兰的借款,但称是在胁迫下发出的短信无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亦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余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亦与一审一致。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欠花是否应当偿还尹兰5万元借款。本院认为:张欠花对于给尹兰出具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二审中尹兰举证的短信记录,张欠花自认收到了尹兰的借款,对于其在诉讼中辩解是在胁迫下发出的短信及短信中表述已经归还尹兰借款,均无证据证明,且根据短信的后半部分,张欠花同意还款;张欠花上诉提出借款实际被陈备战使用,根据张欠花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证明该款无论是张欠花使用还是案外人陈备战使用,张欠花对该款均愿意承担清偿责任。故,尹兰与张欠花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对于借款张欠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张欠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张欠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 奥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