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418号原告刘某,男,农民。被告王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新华人民陪审员 杜 帅人民陪审员 李红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利臣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