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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418号原告刘某,男,农民。被告王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新华人民陪审员  杜 帅人民陪审员  李红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利臣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