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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新藏、孙瑞增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藏,孙瑞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李新藏。被申请人孙瑞增,系申请人丈夫。指定代理人孙雪广。申请人李新藏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瑞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新藏申请称,被申请人孙瑞增因双侧大脑半球脑梗塞开颅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申请认定孙瑞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瑞增因突发脑梗塞、脑出血,于2015年7月15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侧大脑半球脑梗塞,并进行了开颅手术。2015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孙瑞增又转入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继续治疗,现在家治疗,并处于昏迷状态。经本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孙瑞增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16年1月20日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定被申请人孙瑞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孙瑞增家庭成员四人,有妻子李新藏(申请人)、儿子孙雪广、女儿孙雪华(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孙瑞增父母均已去世。经征询被申请人孙瑞增其他家庭成员意见,均同意李新藏作为被申请人孙瑞增的监护人。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证、户口簿、长江街道小岗上村民委员会证明、询问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瑞增因突发脑梗塞、脑出血,进行了开颅手术,现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李新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瑞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予准许。经征询被申请人孙瑞增其他家庭成员意见,均同意被申请人孙瑞增的妻子李新藏作为其监护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孙瑞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新藏为被申请人孙瑞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