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3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令娃与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令娃,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31民初106号原告:李令娃,女,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令娃诉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令娃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令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令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李令娃负担。审判员 杨本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