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诉宋良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42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宋良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427号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康复东路62号(东区建委办公楼)。组织结构代码:20691896-8法定代表人:蔡维勇。被告:宋良金,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诉被告宋良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本案被告宋良金已支付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