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松林与秀山县溶溪瑞兴电解金属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松林,秀山县溶溪镇瑞兴电解金属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091号原告梁松林,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程仁书,本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秀山县溶溪镇瑞兴电解金属锰厂,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组织机构代码:74749390-7。法定代表人易忠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胜举,本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松林诉被告秀山县溶溪镇瑞兴电解金属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松林承担。审 判 长 胡宗彬代理审判员 傅 红人民陪审员 严天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