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沙洋县后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列成审 判 员  曹四宠人民陪审员  李成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