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后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列成审 判 员 曹四宠人民陪审员 李成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