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甘某某、贺某某甲、贺某某乙、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贺某某甲,贺某某乙,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11号原告:甘某某被告:贺某某甲被告:贺某某乙被告: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甘某某、贺某某甲、贺某某乙、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英明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