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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杭州娆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杭州娆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1号原告徐金兰。被告杭州娆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金沙居2幢1702室。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与被告杭州娆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金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