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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彭学志与刘道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志,刘道江,朱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364号原告:彭学志,男,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道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朱海燕,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彭学志与被告刘道江、朱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彭学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学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学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学志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