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彭学志与刘道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志,刘道江,朱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364号原告:彭学志,男,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道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朱海燕,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彭学志与被告刘道江、朱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彭学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学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学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学志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