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5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石教顺与石教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531-2-9号申请执行人石教顺与被执行人石教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教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永钢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柯文宗 微信公众号“”